2013年4月24日 星期三

不實資訊誘人購買 屬違法



不實資訊誘人購買 屬違法
2013年04月25日 星期四
《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》主要針對樓盤賣方,但其中有關廣告、虛假陳述及誤導的範疇,被監管的人士不限於賣方,還包括代理及傳媒等中介及傳播媒介,只要所發放的資訊不屬實,並誘使他人購買入市,即屬違法。
包括發展商代理傳媒等
下周一生效的《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》,在樓書、價單、銷售安排及披露成交紀錄冊等範疇,規管對象只是針對樓盤賣方。
根據定義,賣方包括樓盤樓盤擁有人及發展商,其中發展商是指負責統籌及監管樓盤設計、規劃、建造、裝置、完成及/或銷售的人,而非個別參與發展的專業人士,例如設計師、建築師、測量師、律師及承建商等。
根據《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》,若果樓盤擁有人及發展商高級人員,即是公司董事、經理及秘書等,涉及協助、教唆、慫使、促致或誘使下觸犯法例,或同意或縱容下觸犯法例,或罔顧實情或罔顧後果而觸犯法例,亦需要負上法律責任。
不過,法例設有免責辯護條文,只要被控告的樓盤擁有人及發展商高級人員,能夠證明自己已經採取所有合理的預防措施,並且亦已作出所有應有的努力,以避免觸犯法例,即可以作為免責辯護。
規管廣告誤導虛假陳述
除了樓書、價單、銷售安排及披露成交紀錄冊等監管之外,《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》亦有就廣告、虛假陳述及誤導的範疇作出規管,而且監管對不限於樓盤擁有人及發展商高級人員,而是泛指任何人士,包括代理及傳媒等中介及傳播媒介。
例如,若果代理及傳媒在知情下,以蓄意漏報重要資訊、不具名方式發布虛假的樓盤銷情等,便有機會觸犯法例,除非有關報道經由複製、轉述或直播,才可作為免責辯護。
房委會違規 高層負刑責
另一方面,獲得豁免於大部分法例條文的房委會,亦須遵守有關廣告的規定,一旦旗下樓盤觸犯失實陳述或傳布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,其高級人員,即房委會董事、秘書或經理等,亦有機會要負上刑事責任。(系列之九)
撰文: 古廣榮
25 April 2013
經濟日報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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